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转基因农作物南繁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办),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科研教学单位:

南繁基地是国内独一无二的育种宝地,是植物种质资源的摇篮。随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发展,进入海南省进行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南繁基地内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基因污染,是保障生物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安全管理,保障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工作的管理,对需要进入南繁基地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和南繁结束后带回的种子进行出省登记和入省登记,建立专门的南繁种子流向档案。

各科研教学单位和育种公司南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审批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允许使用范围应当包含海南省。要按照《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南繁前至所在省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南繁登记。进入海南省进行南繁前,到国家南繁办和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南繁登记,办理相关入岛繁育手续,并按照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在规定的地点、规模进行南繁;南繁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南繁办和海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南繁情况,办理相关种子及繁育材料的出岛手续。返回所在地后,向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南繁带回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情况及下一步流向,自觉接受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

海南省农业厅要加强对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工作的管理,对进入的转基因农作物,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试验和繁种安全。要组织现有的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单位,加强执法检查,对未经农业部批准、取得安全证书、审批书或其它批准文件,私自进行南繁的单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每年南繁工作结束后,各省要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农业、公安、水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隔离区、委托生产(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劳务合同、用水用电等纠纷,维护南繁正常秩序;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的治安问题,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国家南繁办或本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办理南繁登记备案。国家南繁办与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南繁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南繁基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南繁用地、用水、用电及南繁物资。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南繁产品,优先安排运输和邮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南繁管理经费由农业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确定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种植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南繁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印发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办),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科研教学单位:南繁基地是国内独一无二的育种宝地,是植物种质资源的摇篮。随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发展,进入海南省进行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南繁基地内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基因污染,是保障生物安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l2pl004nc565jb3urou8mpoj7ocb000zno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