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下)
——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朱绵茂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电子商务对金融业的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不快,但由于它具有市场广大、方便快捷:高效不受时空、地域限制等特点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它将给传统的商贸方式和金融服务带来强有力的冲击,整个商贸业和金融界都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同时也给金融业带了百年不遇机遇,产生了以下金融业的新兴业务:(1)、安全电子交易服务;(2)、企业与个人的网上理财;(3)、网上银行业务;(4)、网上证券交易与管理;(5)、电子货币管理;(6)、网上保险业务;(7)、网上金融信息服务;(8)、金融评估和认证业务;(9)、加密、防火墙等,金融安全服务等,不仅如此,还给金融业带来以下巨大的挑战: 1)信息时代金融机构与系统的规划和发展战略问题。电子商务要求在网上进行支付和结算,因此,银行业只有在网上设立银行,才能更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只有设立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才能有效的占有市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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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销售,才能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如不在信息基础设施及开设网上金融机构上做出宏观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将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激烈竞争的挑战。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不可能用现金结算,只能用信用卡、智能信用卡、数字货币、网络货币等电子货币来支付,在国际上,非金融机构也发行电子货币并进行结算,如维萨和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电子钱包也可以在因特网上支付,这样由谁来发行电子货币和进行管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结算能否顺利完成。
3)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服务信息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也规定,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继续24小时进行,在网上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是持续24小时运行交易,同时网上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单独开设网上银行、那将产生如何征收储备金的问题,这都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设立网上监督机构并使之良好运行的问题。 4)金融机构对传统业务转型和网络系统的建设,原有系统的改造及标准统一问题。建立在原子基础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化这一比特基础上的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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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分行、储蓄所的建立和精减人员以减少成本、加大网上金融机构的业务量,使传统手工作业向金融电子化转变。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对原有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换代,同时,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要想得支付和结算最终完成,除了通过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章,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有一个安全性高的支付网关,这就涉及到各网上金融机构的认证中心(CA)支付网关标准要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和根认证中心如何设立的问题。 我国的对策: 1、政府部门的对策
1)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框架,以便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能遵循实施、避免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影响电子商务开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国务院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制定我国统一权威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电子商务议程》做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政府部门的行动指南。
2)电子商务有效运作,涉及到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电信、公安、经贸委、外经贸部,货物运输等部门,如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网络互不连通,难一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将难以达到电子商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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