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草案)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及相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首次与委托方接洽时,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是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的机构,说明按约定收取报酬。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业务历史等内
容。
(三)从业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从专业角度分析标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帮助保险当事人进行风险识别和衡量,并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查勘现场。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说明原因,取得谅解。
(二)查勘前,从业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告知所在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服务方式,告知保险当事人有聘请独立机构查
明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权利。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委托的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查勘前,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真实、全面介绍案情的义务,配合从业人员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接受电话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服务情况的义务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采取积极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协助保险当事人采取施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各种物证及估损证据,认真听取、全面记录现场人员对事故的描述,并经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资料,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一)尊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内,独立、合理、公正、尽责的完成定责定损工作,向委托方提供公估报告。
(二)及时、全面告知保险当事人定责依据及定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