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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吴平魁
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04期
[内容提要]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意义重大。要保证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必须完善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优化人民政协的主体构成;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充分反映我国民主政治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程序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符合人民政协实现政治协商职能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与程序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中共十八大报告对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做了深刻的论述,对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论述。
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实现协商民主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人民政协的性质、功能以及60多年的政治协商实践,都为其开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基础和丰富资源。但我们仍需看到,人民政协有效发挥协商民主作用,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形式上,都面临诸多挑战,有一个深化和拓展的过程。[1]本文仅就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认识和建议。
一、人民政协的组成要充分体现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的这一重要价值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方式,这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地位与作用的基本定位。多年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政协积极履行职能,其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可以说,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方式,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也体现着我国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要保证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价值得以充分体现,首先必须完善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优化人民政协的主体构成。当前,在人民政协主体构成的完善方面重点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