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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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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应有与有关单位签订约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单位资助证明。

第十条 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音去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人填写的《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及《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软盘一份。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主持人一律签订《项目任务书》,江苏省教育厅以此作为项目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江苏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汇总和初审,在此基础—上,提交专家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对重大基础理论、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决策咨询的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断,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匿名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江苏省教育厅根据匿名通讯评审中专家打分情况对申报课题进行排序,并按照当年度拟立项总数的1.5—1.8倍,以从高分到低分州烦序确定提交会议评审的申报课题。参加会议评审专家在分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向评审会议介绍本学科组评审情况,由所有会议评审专家根据学科组评议情况对申报课题进行元记名投票,获得2/3以上的多数票方能立项。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江苏省教育厅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和专题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江苏省教育厅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各高校对江苏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要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由各高校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应根据经费提供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主持人合理编制项目研究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安排使用;提供项目经费的部门有权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经费开支主要范围如下: 1、图书资料费;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及网络使用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省资助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单独核算和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进度分三次拨付给项目承担人。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60%,江苏省教育厅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30%,项目结项后,再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以江苏省教育厅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可对本单位承担的委托、合作研究项目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结余,可留给项目负责人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如项目中途中止或无故未能按期完成的,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费全部或部分收缴。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对项目主持人乃至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停入或收回拨款、终止课题等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人及其所在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需经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开题报告会听取专家意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和专题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布置。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其他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项目应有与有关单位签订约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单位资助证明。第十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音去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履行如下手续:1、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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