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 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东营----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以货币认缴出资45万元,实缴45万元,占注册资本90%,出资
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
------以货币认缴出资5万元,实缴5万元,占注册资本10%,出资
时间为2007年5月29日;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