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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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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 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 3 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 年(含 70 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 3 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 年(含 70 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 15 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一年。

2011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专业名称 全国职称外语 全国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纸笔作答)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全国注册测绘师 全国公安(刑侦、技侦) 全国注册建筑师 全国会计(初、中级)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全国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 全国监理工程师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全国管理咨询师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 全国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 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全国质量(初、中级) 全国注册税务师 全国价格鉴证师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级 二级 考试日期 3 月 26 日 4 月 16 日 4 月 16、17 日 4 月 17 日 5 月 7、8、9、10 日 5 月 7、8 日 5 月 14、15 日 5 月 21、22 日 5 月 21、22、28、29 日 5 月 28、29 日 5 月 29 日 5 月 29 日—6 月 3 日 6 月 11、12 日 6 月 12 日 6 月 17、18、19 日 9 月 3、4 日 25 26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全国物业管理师 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 全国勘 察设计 注册电气工程师 行业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水利 水工结构 水电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9 月 17、18 日 27 9 月 18 日 9 月 24、25 日 10 月 15、16 日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全国外销员、国际商务师 全国一级建造师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全国执业药师 全国拍卖师(纸笔作答) 全国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 全国审计(初、中、高级) 全国统计(初、中级) 全国出版(初、中级) 全国造价工程师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 全国招标师 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 全国经济(初、中级)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全国拍卖师(实际操作)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0 月 16 日 10 月 22、23 日 10 月 29、30 日 11 月 5 日 11 月 12、13 日 11 月 26、27 日 各地自行确定见文件规定

2011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学位或学历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 业 建筑学学士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专科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其它工科 本科 及 以上 三年制毕业 二年制毕业 工学博士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 业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专科 本科 及 以上 三年制毕业 二年制毕业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 业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 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 9 年 10 年 2 年 6 年 7 年 8 年 10 年 11 年 7 年 8 年 9 年 对 应 的 最迟毕业年 限 2009 年 2008 年 2006 年 2004 年 2002 年 2001 年 2009 年 2005 年 2004 年 2003 年 2001 年 2000 年 2004 年 2003 年 2002 年 附件 3: 2011 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专 业 本科 及以上 大专 建筑学 相近专业 相近专业 学 历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毕业 取得学历后 从事建筑设计 的最少时间 2 年 3 年 3 年 4 年 对 应 的 最迟毕业年 限 2009 年 2008 年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2004 年 2003 年 2001 年 2003 年 2001 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 5 年 术) 毕业 中专 (不含职 业 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 7 年 术) 毕业 相近专业 相近专业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 8 年 毕业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 10 年 毕业 8 年 10 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术)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注:“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环境艺术;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 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人发[1996]77 号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 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 (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 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 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 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 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 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 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 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 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 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 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 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 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 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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