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 总那么
日照分析问题不仅涉及到居民的采光权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土地资
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专门是高层建筑的日趋增多,日照分析问题愈来愈被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切,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愈来愈重视。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形,并参阅了大量其他城市有关法规及标准,同时征求了我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大量意见,制定本规程。
凡在本市计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具体包括: 1)住宅; 2)宿舍;
3)托儿所、幼儿园的要紧生活用房(场地); 4)中小学校一般教室、宿舍、活动场地; 5)医院病房、疗养院、老年人休养场所; 6)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日照分析的规定: 1) 临时建筑;
2) 未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利用性质或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3) 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低层建筑; 4) 其他不适用日照分析规定的。
2 制定本规程的要紧依据
法规依据:
1)《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2002年版); 2)《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50352-2005); 3)《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 2003年版);
4)《青岛市城市计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5)《青岛市城市建筑计划治理方法》(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6)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测量基准:应采纳青岛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分析软件:应通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征得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 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取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取得日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规定和青岛市地理位置,日照计算相关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一般住宅不该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关于特定情形还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