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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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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g400.com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宣告死亡 2、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次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年 3个月 2、程序法上的要点 A、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 B、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C、处理: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D、亡者归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启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鉴定:法院受理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选定代理人: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5、判决:A、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6、判决的撤销: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判决的撤销: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2012年修正案新增)

1、启动: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3、处理

A、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B、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2年修正案新增)

1、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处理:

A、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

B、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第十九讲 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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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要点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B、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C、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D、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支付令的效力:

A、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B、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5、关于异议:

(1)异议的效力: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2)关于异议

A、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B、口头异议无效;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第二十讲 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一、主要考点: 1、适用条件:

A、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B、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C、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2、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止付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5、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7、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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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的有关制度

一、执行概说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三、执行管辖 1、管辖的确定

(1)法院裁判: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其他文书: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4)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2、执行管辖异议

(1)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 ——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管辖权异议、复议的效果:管辖权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为执行对效率的追求更高。) 比较: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 共同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诉讼管辖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 提交答辩状期间 裁定移送管辖 上诉 执行管辖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裁定撤销案件 上级复议 3、变更管辖法院

(1)情形:有执行管辖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但是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在该6个月内。

(2)程序:执行申请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3)处理:a、裁定由本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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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c、作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 四、执行的启动:

1、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申请; 注意:

1、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a、申请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c、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d、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此处的两年为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 五、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处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 注意新旧对比: 07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委托执行 1、委托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2、受托法院的义务: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3、受托法院的权力限制 (1)受托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只能向委托法院反映错误情况; (2)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和委托法院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七、执行担保 1、适用条件:

(1)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担保、第三人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2、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是受到两点限制,即: ?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 ?最长不超过一年;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恢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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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

(2)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 八、执行和解

1、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2、和解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3、恢复执行: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九、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十、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简称履行通知)。 1、条件

A、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履行通知的效力 A、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B、如果过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C、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注意:A、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自己没有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B、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注意不得再代位执行: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十一、参与分配 1、适用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5)参与分配只适用于金钱债权;

2、适用程序: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 3、注意: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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