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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讲 简易程序
一、适用的基本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贷程序; 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程序 1、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审理组织简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较短:三个月,不得延长;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4)注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5)裁判文书的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四、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A、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B、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C、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注意:1、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文书用裁定; 2、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五、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第十六讲 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26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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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2、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以下裁判不能上诉:A、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B、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C、调解书不能上诉;
D、小额诉讼判决书不能上诉; 3、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4、形式:提交书面上诉状;: 4、二审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B、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3、审理形式:
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二审的结案 1、二审的裁判(此处根据2012年修正案予以了修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 (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和解:二审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二是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批准; 4、上诉的撤回: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考点总结——两审终审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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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g400.com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第十七讲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判决书,注意以下例外规定 (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A、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B、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裁定书: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3、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第二节 再审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诉 1、情形:
A、生效的判决、裁定: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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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B、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2、管辖: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效果
A、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B、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a、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b、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三、检察院启动再审 1、法定情形
A、判决、裁定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B、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A、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B、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3、检察院抗诉的效果: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4、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1)法定情形 A、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B、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审查与处理:
A、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B、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三节 再审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A、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B、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A、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法院是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故应当是提审); B、有法定情形(1)—(5)(即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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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二、再审程序
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重组合议庭:再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程序: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A、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B、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C、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四、再审的范围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它诉讼的除外; 五、再审的结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第十八讲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说
1、特别程序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共同特点:
A、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辩论;
C、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D、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选民资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再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1、实体法回顾:宣告失踪、死亡的实体法要件 情形 起算 1、通常从失踪人下落不明次日起算 30 与你同行,助你成功!
公告期间 3个月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