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利益,这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
(4)众筹平台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的信息强制披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告知义务源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JOBS法案要求必须对投资者给予足够的风险提示,包括:按照证券交易委员的适当规则,审核投资者信息;明确投资者已经了解所有投资存在损失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投资损失,通过回答问题,表明投资者:了解初创企业、新兴企业以及小型证券发行机构的一般风险等级,了解投资无法立即变现的风险,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的适当规则,了解此外其它相关事项。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采取SEC的规定,降低交易欺诈风险,包括了解每个证券发行机构高管、董事以及拥有20%可流通股股东的个人背景,以及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记录,同时在证券销售前21天内(或SEC规定的其它时间段内),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呈现证券发行机构规
定的相关信息。
2、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对于股权众筹,FCA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只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2)投资额度限制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3)投资咨询要求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说明构成投
资建议,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授权。
3、中国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思考
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至今尚无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过,事情正在发生变化,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而近期证监会明确表示,众筹模式对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促进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最新消息是,2014年5月份证监会即完成对国内各大众筹平台的调研工作并出具征求意见初稿,6月可能会正式发布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据悉,筹备中的 《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当然,个人还是认为这一标准还是有点偏低,重要的是,除了标准外,《指导意见》应该同时建立起配套制度,如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未来展望
这是最好的时代,互联网赋予了我们将一切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可能,国家层面对股权众筹的认可及支持是呼之欲出,股权众筹挑战着我们每个人的创新力和想象力,“全民天使”时代至少已经开始向我们走来。毕竟,股权众筹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不久的将来必会爆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阳光灿烂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