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6年,我厅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以下简称141号部令)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8月,浙建法〔2006〕47号文失效。为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解决当前质量检测监管面临的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面、检测活动管理范围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制订我省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二十五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质量检测定义、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办法名称和适用范围
141号部令名称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因水利部、交通部均以部令形式颁布了水利、公路工程的检测管理办法,所以建设部正在修订的141号部令(征求意见稿)已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之相应,《办法》名称确定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关于检测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其中,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和市政桥梁检测6个资质类别,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见证取样检测(房建)2个资质类别。《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细化、明确了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三)关于资质证书及分支机构管理
为推进检测资质全程网上办理,打通“电子发证”最后一公里,《办法》第四条提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资质申报、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等按照141号部令执行。
为规范检测分支机构管理,填补141号部令在检测分支机构管理方面空白,《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独立开展检测项目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并明确其检测业务范围、仪器设
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要求。
(四)关于检测活动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测试、出具报告等环节,141号部令仅对见证取样和出具报告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规范质量检测活动,《办法》第十条至十七条规定了检验批及数量、见证取样、唯一性识别标识、试样接收、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已检试样留置、档案管理等内容,对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予以了规范,同时明确了检测人员及见证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将逐步弱化资质,强化事中事后管理。2024年11月,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服务的意见》,检测资质将简化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检测行业组织积极组织行业内检测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质类别
按照浙建法〔2006〕47号文,资质类别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10个类别。
《办法》根据141号部令将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8个资质类别的名称予以规范,其检测项目和参数作了相应明确。取消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2 个资质类别,上述2个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或建筑节能检测的检测机构,仍需通过相关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
(二)关于见证取样检测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办法》根据141号部令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细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通用)和见证取样检测(房建),其检测项目和参数作了相应明确。其中,取得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可从事本《办法》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参数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取得见证取样检测(房建)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可从事本《办法》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参数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实际需求,取得见证取样检测(通用)或见证取样检测(房建)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拓展混凝土、砂浆检验同领域内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项目能力,上述检测项目需通过计量认证。
(三)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从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