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08.27 【实施日期】2001.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 / 3
2、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 2 / 3
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
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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