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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民营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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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民营上市公司治理

作者:王晖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08期

[提要]本文通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分析,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平衡的破坏,提出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保证权力制约。此外,加强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性,实现股权制衡,制约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侵害。

关键词:公司治理;控制权;股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日

随着2011年陈晓淡出国美,围绕国美控制权之争已落下帷幕,但其对中国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民营企业发展之初,大多规模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都由所有者掌控。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融资上市后,经营权和所有权很有可能发生分离,就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本文通过国美控制权之争,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存在的部分治理问题。 一、国美事件回顾

国美控制权之争开始于2008年底。当时,黄光裕因罪入狱,陈晓出任国美董事会主席。2009年6月,国美电器董事会决定向贝恩资本发行18亿港元的可转股债券,附加保护条款是“确保贝恩资本的三位董事人选”。7月,陈晓主导的国美电器董事会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共包括国美各级高管105人。陈晓的引资行为和股权激励政策引起了大股东黄光裕的不满,黄光裕在2010年5月的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12项决议中连投5项否决票,因此股东会未能通过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董事人选。但当晚,陈晓主导的国美电器董事会重新任命了这三名贝恩董事。同年8月黄光裕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等多名高管职务,从此黄陈之间因控制权而产生的矛盾逐渐公开化,2010年9月28日国美电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形成以下决议: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留任;重选3名贝恩资本代表担任国美电器非执行董事的决议获得通过;撤销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2010年11月10日国美电器与黄光裕方面达成谅解备忘录。12月17日,国美电器特别股东大会通过“增加许可的董事最高人数,从11人增加至13人,邹晓春、黄燕虹进入董事会。2011年3月10日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同日,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出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和非执行董事。至此,国美控制权之争告一段落。 二、国美控制权争夺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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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令人困惑的是,当由于大股东黄光裕的反对,股东会否决了贝恩资本方面三个董事提名后,陈晓主导的董事会为什么会有权力重新任命这三名董事。其根源是:在2006年时,作为国美绝对控股股东同时身为国美董事会主席的黄光裕为了更好地控制国美,在当年的股东大会中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重大修改。在这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授予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如下权力: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而正是当时黄光裕利用自己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将许多原本属于股东的权利赋予了董事会,从制度安排上放弃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约,这才使黄光裕退出董事会后,很难阻止陈晓主导的董事会采取增发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一系列动摇黄光裕对国美控制的措施。

问题一:从制度安排角度是否应该允许股东大会将本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下放给董事会?从国美后来事态的发展来看,黄光裕入狱退出董事会,陈晓出任董事会主席后,客观上陈晓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当时陷入危机的国美走出了困境。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引入贝恩资本,解除了流动资金不足的危机;同时,通过期权激励计划将国美管理层牢牢捆绑在一起,这使得原来黄光裕的心腹全部倒向了陈晓,结果在董事会中就没有黄光裕的利益代表;在大股东黄光裕看来,这些措施动摇了自己对国美的控制权,危及了其切身利益。从2010年5月国美电器年度股东大会上,贝恩资本三名董事任命问题上的冲突看,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已无法影响国美董事会的决策了;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之下代表股东行使权力而管理公司的治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当董事会可以不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时,董事会实际就已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问题二:绝对控股股东为什么要将股东会的权力授予董事会?在2006年5月,黄光裕拥有国美近七成股权,从表面上来看将权力授予由其本人控制的董事会是为了更有效率地管理公司,但实际通过之后的股权变动可以看出一些问题,在2006年7月在换股收购永乐后,黄光裕持股比例降至51.18%,在2007年到2008年期间,黄光裕通过出售股份,其持股比例下降到35.55%,至此黄光裕已由绝对控股的地位变为相对控股股东;从股权结构角度此时黄光裕已不具有绝对控股地位,但由于之前对董事会的授权,其仍可以通过董事会实际控制着国美电器。如果没有后来的入狱直接导致其退出董事会,那么黄光裕就是以相对控股地位实现了对国美电器的绝对控制权,这本身就是对中小股东权力的侵害;试想在黄光裕入狱后,以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都很难改变董事会的决议,如果黄光裕没有入狱,其他中小股东更无法影响黄光裕掌控下的国美电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制约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就无从谈起了。

国美控制权之争中包含了公司治理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表面看,主要是第一类代理问题,即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目标不同而造成的冲突,但根源主要还在于第二类代理问题——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体现在大股东黄光裕一手打造的超强董事会,其目的在于当其不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时,仍能通过董事会获取对企业最大限度的控制,实现其控制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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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最大化,而正是这种打破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平衡的安排,才造成在随后的控制权争夺中大股东黄光裕的被动局面。

三、关于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思考

首先,应当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权力制约与监督,建立权力相对平衡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互制约机制,用法律制度禁止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打破这种权力的平衡与制约。从国美事件中可以看出,大股东最终也因这种平衡的破坏而利益受损。

其次,应当从股权多元化角度出发,在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制衡机制,在监督管理层勤勉工作的同时,又可以制约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还应当通过法律等制度安排给予保证。在国美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有一件事值得注意,在2010年9月28日国美电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中,大股东黄光裕针对董事会人选的四项提案都遭否决,只通过了撤销对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这反映了中小股东一方面对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带领国美走出困境的认可,同时也不希望董事会权力过大;这实际是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双方权力的制约,那么,通过股权制衡是否可以达到一种完美平衡呢?朱红军和汪辉(2004)通过对宏智科技的研究发现,宏智科技符合“相近持股比”特征,但公司董事会几乎被控制性股东完全控制,致使控制性股东不顾其他股东利益将上市公司利益掏空。因此,考虑股权制衡机制时,应考虑从法律机制上保证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利益代表,股权制衡中的制约机制最终应体现在董事会中。

主要参考文献:

[1]朱红军,汪辉.股权制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吗[J].管理世界,2004.10.

[2]黄渝祥,孙艳,邵颖红,王树娟.股权制衡与公司治理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2003.9. [3]杨洁,王志亮.从国美之争看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优化问题[J].特区经济,2011.6.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民营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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