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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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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规程》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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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 / 3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2 / 3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

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条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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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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