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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孕妇经阴道分娩的安全性分析
作者:姚金艳 刘爱萍 陆大春 来源:《中外医学研究》2015年第13期
【摘要】 目的:探讨精神病孕妇经阴道分娩的安全性。方法:选择2008年1月-2013年1月在湖北省宜都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住院分娩的存在精神疾病的孕妇60例(观察组),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期单胎头位选择经阴道分娩的非精神疾病的孕妇60例(对照组)进行对照比较。观察两组的分娩方式、胎儿分娩结局及对新生儿病率的影响。结果:观察组剖宫产率为26.7%,稍高于对照组的20.0%,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产后出血、胎儿窘迫、死产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新生儿窒息率为2.2%,对照组为0.7%,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精神病孕妇在产前、产时能较好地控制精神病症状,无剖宫产手术指征者可进行阴道试产;对产道无异常的精神病孕妇来说,经阴道分娩是相对安全的。 【关键词】 精神病孕妇; 妊娠; 分娩
中图分类号 R714.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13-0099-03 doi:10.14033/j.cnki.cfmr.2015.13.049
精神病孕妇一般由于认知与沟通较为困难,一度认为精神病孕妇不可能经阴道试产,对于精神病孕妇的分娩方式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现在国际、国内均提倡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为了解精神病孕妇经阴道分娩的安全性,对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60例精神病孕妇选择经阴道试产的情况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1月-2013年1月在笔者所在医院确诊,住院分娩,资料完整的精神病孕妇60例(观察组),均自愿选择经阴道分娩,无胎儿头盆不称,无各种产科相关并发症的产妇进行分析。年龄22~42岁,平均(28.3±3.8)岁;孕周34~42周,平均38+3周,确诊孕周为12~38周,平均确诊孕周为27+1周;初产妇52例,经产妇8例。并与同期选择经阴道分娩的单胎头位,无胎儿头盆不称的非精神病孕妇60例(对照组)进行对照,年龄21~42岁,平均(28.2±3.7)岁;孕周33+5~42周,平均38周,初产妇50例,经产妇10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纳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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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妊娠前即由专科医生诊断存在精神疾病;(2)患者妊娠后出现神经精神症状,亦由专科医生检查,诊断为精神疾病;(3)病程持续≥3个月。 1.3 方法
确诊为精神病的孕妇,了解病情特点进行适当的心理护理[1]。详细询问病史、用药情况及病情控制情况,对患者家属进行有关精神患者的护理指导,并对他们对精神病知识的了解进行考核,使他们能有效运用精神患者常见的护理操作。 1.4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的分娩方式、胎儿分娩结局及对新生儿病率的影响。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分娩方式比较
观察组剖宫产率高于对照组,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分娩方式比较 例(%) 组别 经阴道分娩 剖宫产
观察组(n=60) 44(73.3) 16(26.7) 对照组(n=60) 48(80.0) 12(20.0) 字2 值 0.04 0.69 P值 0.79 0.32
2.2 两组孕妇和胎婴儿分娩结局比较
两组产后出血、胎儿窘迫、死产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新生儿窒息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两组孕妇和胎婴儿分娩结局比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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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产后出血 胎儿窘迫 新生儿窒息 死产 观察组(n=60) 3(5.0) 8(13.3) 4(6.7) 0 对照组(n=60) 2(3.3) 6(10.0) 1(1.6) 0 字2 值 0.07 0.20 0.73 0.00 P值 0.11 0.32 0.02 1.00
2.3 经阴道分娩对新生儿病率的影响
两组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HIE)、低血钙、高胆红素血症及新生儿硬肿症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新生儿吸入综合征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3 经阴道分娩对新生儿病率的影响 例(%)
组别 HIE 低血钙 高胎红素血症 新生儿硬肿症 新生儿吸入综合征 观察组(n=60) 1(1.6) 0 7(11.7) 1(1.6) 4(6.7) 对照组(n=60) 1(1.6) 0 6(10.0) 0 0 字2 值 0.00 0.00 0.07 0.03 0.42 P值 1.00 1.00 0.81 0.92 0.03 3 讨论
3.1 精神病孕妇的临床特点
精神病是指在理化、生物、心理、社会因素作用下,导致大脑功能紊乱,产生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障碍的疾病[2]。精神病孕妇是指存在上述精神疾病的妊娠期间的妇女。精神病孕妇作为一类特殊人群,她们对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较普通人更难以适应,心理的变化亦让临床医生难以着摸。因为精神病孕妇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她们在妊娠和分娩过程中都会出现常人难以理解的表现和反应。通常认为为保证母婴安全,精神病孕妇需要以剖宫产的方式终止妊娠。研究表明:妊娠期间精神状态恶化者为50.0%,既往有精神病史的妇女45.0%在妊娠期间可能出现问题[3]。妊娠与分娩对患精神疾病的妇女确有不良影响“可导致病情复发或加重”特别是妊娠后停药者[4]。精神病性症状可损害妇女所得产前照顾的能力,增加冲动和危险行为的风险[5]。这种变化和风险使精神病孕妇经阴道分娩的难度增大。但是,近年来,提倡自然分娩已经被大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同时由于分娩镇痛工作的开展,产时的不良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