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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兼职驾驶员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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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兼职驾驶

员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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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公司系统兼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中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有利于本人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兼职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非专业驾驶员。

1.3公司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决定是否在本单位实行兼职驾驶员制度。实行兼职驾驶员制度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兼职驾驶员管理实施细则。各全资、控股、代管县级供电公司以及其他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2 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2.1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2.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00千米以上的员工。

2.1.2年龄在55岁(含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满足安全行车和所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2.1.3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

2.1.4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2.2 兼职驾驶员的审批

2.2.1基层单位员工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本着严格把关、严格考核的原则,在本单位兼职驾驶员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2.2.2公司总部各部门(含技术中心、发展研究中心)一般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报公司总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报公司总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相关规定在总部范围内公示,正式发文公布,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3 公司副处及以上干部按以下规定执行:

2.2.3.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得申报兼职驾驶员。有兼职驾驶员资格,因工作需要担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自公司人事部发文之日,即解除兼职驾驶员资格。

2.2.3.2公司总部(含技术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副处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准兼职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报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相关规定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司行文批准,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3.3公司基层单位副处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准兼职驾驶单位机动车辆,负有安全生产等应急职责的领导,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单位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报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司行文批准,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4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每年审批一次,已取得兼职驾驶资格的每两年复审一次。

2.2.5兼职驾驶员的聘用应结合单位车辆而定,每辆车最多只能配备2名兼职驾驶员,已经配有专职驾驶员的车辆,不再配兼职驾驶员。 2.3 兼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个月组织一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三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交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4 兼职驾驶员的派车制度

2.4.1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限制在8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或载重量为2.00吨及以下的客货两用车。

2.4.2兼职驾驶员驾车外出执行任务必须得到部门(班组)负责人的批准,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章驾车,且必须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驾驶任务完成,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2.4.3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部门(班组)负责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2.4.4 兼职驾驶员不得从事日行驶里程在300千米以上的长途驾驶,不得超过单位管辖区域,也不宜在路况复杂或气候恶劣的道路上承担兼职驾驶任务。

2.5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2.5.1兼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5.2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和本单位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拉乱跑、违章载客、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以及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违章行为。

2.5.3 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 3违章及肇事处理

3.1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兼职驾驶员本人承担,无论责任大小,均取消兼职驾驶资格。

3.2获得兼职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按《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及以下规定处理:

3.2.1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10000元以下,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处以经济处罚。

3.2.2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处以经济处罚。

3.2.3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处以经济处罚。

3.3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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