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土地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规定》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我县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绥阳县土地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38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工作机构、实施主体、范围、程序、证据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的范围。从正面规定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的范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因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从反面规定不属于土地山林权属争议的范围:侵权案件、违法案件、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当事人对土地、林地所有权提出主张的案件、其他案件。(审议稿第二条、第十三条)
2.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乡级政府要设立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权限内行政裁决工作;明确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的行政裁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政府实施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审议稿第三条、第七条)。
3.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实施的行政裁决范围。明确乡级政府实施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县政府实施单位之间、当事人直接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审议稿第六条)
4.明确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程序。明确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回避、听证、调解、作出行政裁决决定、送达,规定调解是行政裁决的必经程序,并对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审议稿第九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5.明确办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范围。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证据有12种,再辅以兜底条款规定其他证据,具体指导行政裁决工作。(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6.明确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强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明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的,应当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议稿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
7.其他内容。明确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责任心;明确《规定》的有效期为5年;明确废止绥府办通〔2013〕112号文件,保证制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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