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纪检
【失效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
的通知
【发布部门】a07监察部 【发布日期】1992.01.13 【实施日期】1992.0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补充规定
(1992年1月13日)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现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受理对各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对党委、顾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武装部等机关团体及其各部门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中共党员和农村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1 / 2
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他人员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中共党员和国家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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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纪检【失效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决定废止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a07监察部【发布日期】1992.01.13【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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