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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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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32个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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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集中采购规则

(一)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以中选药品(指定规格)2018年全年的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计算本年度采购量。在全国独家中选的药品按基数的50%、两家中选的药品按60%、三家中选的药品按70%、四家中选的药品按80%分别计算。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以中选药品(指定规格)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为计算基础,按照上述规则确定。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的采购周期按中选企业数量确定。全国独家中选企业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药品,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合同每年一签。

三、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继续按照《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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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2020年4月)。完成约定采购量分解确认;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和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完成中选药品网上配送关系确认,签订购销合同;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0年4月30日前全面执行第二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强化各方面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测;根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做好舆情监测,全面收集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4月—2021年5月)。开展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取得的成效、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完成下一采购周期购销合同签订。

五、加强组织保障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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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保局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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