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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我校新一轮聘任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聘任工作原则

1.聘任工作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有利于人员合理有序的流动。

2.聘任工作应以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基础,着眼于顺利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按需聘任。

3.聘任工作实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竞争。 4.聘任工作要以考核为依据,做到考聘结合。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具有应聘岗位所必备的任职资格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能完成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量。

三、聘任办法

1.公开聘任

根据各级各类岗位和职责,在校内实行公开聘任。 2.分级聘任

(1)专职教学、科研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聘任意见,人事处审核,由校长聘任。

(2)非专职教学、科研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各部门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3)二级学院下设的系正副主任、部教研室正副主任由院长、部主任提名,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归口人事处报分管校长审批,由院、部领导聘任。

(4)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按《南京财经大学中层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

(5)科级干部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名,组织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部统一发文,由部门领导聘任。

3.实行聘期制

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改聘。

在三年聘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只聘任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间。

4.签订聘约

聘任单位和应聘人员须签订聘约,明确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聘约。

四、新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新增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出聘任的初步方案,归口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五、教学科研人员的聘任

教师岗人员的聘任应从专业建设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结合教师的专业学科定位及近三年来的教学科研业绩,认真负责地做好聘任工作。

专职科研岗只设在具有实体建制的科研机构中。专职科研岗人员的聘任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研究专长,完成学科建设及科研任务。

六、职员、教辅人员的聘任

1.各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编制数额,设置岗位,提出岗位职责和要求,按岗聘任,将岗位要求和个人专长结合起来,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新增编制的岗位人员补充,原则上向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开招聘;

3.履任新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随带原任职部门的工作人员。 4.已经社会化的部门人员不得回流到学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等岗位;不得新聘本轮聘任前在工勤岗位上的人员进入管理岗位。

5.部门之间人员交流聘任

(1)有编制缺额的部门,通过学校人事处向校内公布岗位信息,采用部门协商或校内公开招聘的办法,有序进行部门之间人员交流聘任。

(2)同类型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采用部门协商的办法:拟交流

人员提出申请,调入及调出部门协商并经各自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3)跨类型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采用校内公开招聘的办法。拟交流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相关考核,经与用人部门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6.在聘任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跨部门变动工作岗位;在一轮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跨部门流动,严禁新增混岗现象。

七、缓聘人员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聘任时可以缓聘:

(1)因病休养半年以上(含半年不能承担实际工作的); (2)经批准留职停薪的;

(3)教学科研人员上年度承担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聘任年度内无明显改善的;

(4)教学科研人员在一轮聘期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2次或Ⅲ级教学事故10次及以上者;

(5)办事不力,敷衍了事,群众有较大意见的。

2.有上述情况之一应当缓聘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缓聘意见,并和缓聘对象谈话,提出改进的措施。缓聘对象在缓聘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缓聘对象缓聘期满后,经考核达到续聘要求,由原单位办理续聘手续;缓聘对象在缓聘期满后,经考核没有达到续聘要求,由原部门提出意见,按不聘人员处理。

3.缓聘人员缓聘期6个月,在缓聘期内不发校内津贴。

八、不聘、解聘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在聘任时可以不聘;在聘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可以解聘:

(1)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一个年度旷工累计满3天者; (3)一个年度事假累计满10天者;

(4)一个聘期内发生Ⅰ级教学事故1次或一个聘期内累计发生Ⅱ级教学事故5次及以上者;

(5)经常迟到、早退,一个年度累计迟到、早退次数满20次及以上者;

(6)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者); (7)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8)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2.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可以不聘或解聘,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具体详实的说明及明确的不聘、解聘意见,并及时和不聘、解聘对象见面、谈话,按照学校多元化分流的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不聘、解聘对象所在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在形成不聘、解聘意见后以书面报告(含相关证明材料)的形式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对不聘、解聘报告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研究,并于15天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正式答复有关部门和当事人。

4.对于确认应当不聘或解聘的,不聘、解聘对象所在部门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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