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统字[2012]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2]67号)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5号)精神,改进和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局制定了《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 1 / 3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2012年10月9日
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5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2 / 3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省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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