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
生所在学院(以下统称“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学校可视其违纪情况轻重,加大处分力度,甚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可以设置6到12个月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考察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相应处分;在考察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考察期满经教育不改者可延长考察期;考察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加重处分。考察期满未提出解除申请的学生视为未解除相应处分。
第八条 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经教育后拒不改正;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五)重要活动中违纪; (六)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九)在校外违纪、违法,损坏学校声誉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
遵义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