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2016]19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第二次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穗城管〔2016〕197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化区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016年修订)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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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2 / 3
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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