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思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是发现、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一系列制度、原则、方法的总称。本文对当前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法律规定与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赋予了公诉部门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又从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公诉部门依法正确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依据。但是,当前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中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公诉实践对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其效能。
一、影响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顺利运行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未形成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现行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种职责义务法定,操作程序缺失的情况,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在公诉
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调查核实、听证(质证)、决定、救济均无章可循,难以真正发挥公诉环节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
(二)非法手段(方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导致审查难、调查核实难、质证难。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中,对非法手段(方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导致证据合法性问题认定难、排除难。《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第65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非法手段(方法)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和概括。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加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举证难、质证难、辩论难。
(三)证明责任不明确。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但现行法律对公诉环节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由侦查机关(部门)证明,还是由公诉部门证明,规定不明确,导致调查核实难、证明难、排除难。
经验总结: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