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第I章 总则
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 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 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 范围内仍然可用;”
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6 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 鲜明易见的颜色;”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3 替。
4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 “.6 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 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 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
“2.2
2.2.1 救生衣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1 - 救生衣尺寸标准
2.2.1.3 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 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 2.2.1.5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 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 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 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 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
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 方式,而无需打结。
穿着舒适;且
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或 手臂上举从至少1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 救生衣或其属件不移位也不损坏。 .3 .4 .5 .6
2.2.1.6 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的淡水中应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平均高 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
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值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
去知觉、脸朝下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 位置,使
.3 将其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使其平均躯干角度不 小于RTD平均值减5°; .2
* 参见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
备试验建议》。
.4 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面部角度不小于RTD减 5°;及
.5 在以屈折的胎儿的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 者回归至平稳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 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 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 .1 .2
.3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 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和 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 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
2.2.1.9 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松,以便: .1
.2 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 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 护人;
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 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
允许看护人监督和控制婴孩的热丧失。 .3 .4 .5
2.2.1.10 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2 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 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
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 参见《IMO冷水生存随身指南》第11页插图及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 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 参见本组织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该决议可能被 修改。
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1.15 应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将其系于救生衣,使其总体性能不会下降。
2.2.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可抛投的救生圈装置,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 救生衣应配备适当装置,使得营救人员可以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中。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得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得独立充气室,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
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 2.2.1.5款、第2.2.1.6款和第2.2.1.7款的要求;且 使用自动机械充气后,符合第2.2.1.11款的要求 .2 .3 2.2.3 救生衣灯
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1 .2
.3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具有能提供光强为
0.75cd、至少持续8个小时的能源; 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多地照亮上半球体的较 大部分; 为白色光。 .4
2.2.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则还应:
.1
.2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和 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 0.75cd。
6
7 第2.3.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将原第2.3.1.1.1款中的.1项用下文代替:
“.1 它可以在2分钟内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拆包并穿上,同时考虑到 穿着任何相关的服装*、如果浸水服须配合满足第2.3.1.2款要求 的救生衣穿着时穿着救生衣、以及对装配了人工气囊吹气;” 8 现有第2.3.1.1款的第.3项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 其将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但是手可以由永久性附连在 浸水服的独立手套来遮盖;”
9 现有第2.3.1.2款由下述内容代替:
“2.3.1.2 浸水服本身或其有必要连同救生衣穿着时,在平静的淡水中应具有充足的浮力和稳性,以便: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 120mm;且
允许穿着者在5秒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
姿势。” .2
10 第2.3.1.3.3款中,在“浸水服”和“或者被伤害”的字样中插入“或者其附件”的字样。
11
12 第2.3.1.4款中,第“2.2.1.8”编号被替换为第“2.2.1.14”。 在现有第2.3.1.4款后增加新的第2.3.1.5款和第2.3.1.6款:
“2.3.1.5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抛投救生圈装置,使其能系于水中另一个人穿着的浸水服上。
2.3.1.6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适当的装置,使营救者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内。” 13 现有第2.3.1.5款由下述内容代替:
“2.3.1.7 如浸水服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穿着这样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船上救生衣。应对浸水服进行标志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14 增加下述新的第2.3.1.8款:
“2.3.1.8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浸水服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且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15 16
*删除现有第2.3.3款。 第2.4.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参见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书》第3.1.3段。 17 现有第2.4.1.1款的第.3项由下述内容替代:
“.3 遮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许可,脚部可以除外;手和头可 以由永久性附连的单独的手套和头罩遮盖。”
18 删除现有第2.4.1.2款,第2.4.1.3款和第2.4.1.4款分别被重新编号为第 2.4.1.2款和第2.4.1.3款。
19 在重新编号后的第2.4.1.2款的第.2项中,在“浸水服”和“或者被伤害”的字样中插入“或者其附件”的字样。
20 重新编号后的第2.4.1.3款由下述内容代替:
“2.4.1.3 抗暴露服应配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等,使其应能够符合第2.2.3.1.3款和第2.4.1.2.2款的规定,及第2.2.1.14款规定的哨笛。” 21 现有第2.4.2.1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
“.2 其构造应为,如按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完全浸入水 中后,抗暴露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 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在头半个小时后,其核心体温下降速 度不超过每小时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