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一、 公主之死的经过与争议 1.公主之死的经过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在宣武帝初期成婚,刘辉经常和其他女子有染,而兰陵长公主又为生性好嫉妒之人,故长公主曾因为无法忍受刘辉在婚姻外的行为,曾处死过怀孕的婢女,因而刘辉和长公主的关系十分紧张,之后灵太后决定消除刘辉的爵位,准予他们离婚。不过之后长公主又与刘辉复婚,复婚后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在之后的一次冲突中,刘辉用脚踩已经怀孕的长公主的肚子,并致使其流产,刘辉因而畏罪潜逃,之后长公主也因为流产而过世。 2.公主之死的争议
在兰陵长公主流产之后,朝廷曾为了如何判处惩处刘辉和其有染的其他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以崔纂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和以维护皇权保护公主势力的灵太后等官员们展开了辩论,崔纂分别从刑法适用、刑罚尺度、主观表现、父权家族伦理等方面阐释了观点,不过朝廷最终并未支持其主张。1 二、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
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2不同的服丧所表现的是家族的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并且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但是兰陵长公主之死与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又有什么联系呢?传统的父系家族伦理认为,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婚姻关系,但是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也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3长公主在与刘辉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也应该转到了夫家,即其本身应该为刘辉家族成员。如果根据父系家族伦理的规范去处理刘辉的案件,则刘辉就不应该被当做谋大逆罪处罚,而应该以杀子罪判决。此外在这个案件中,崔纂认为应该以“期亲相隐”去看待张、陈二兄弟在这个案件中的地位,并且认为连坐的范围不及与张、陈兄弟二人。 4 三、皇权对司法的干预
关于公主之死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内朝和外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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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7页——第31页 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2页 3
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6页 4
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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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朝廷中重要的两方势力,内朝的形成与皇权有着直接的联系,外朝往往象征着宰相的权力,内朝则象征着皇权。司法权力是归属于外朝的,但是在公主之死案件中,内朝的决定却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其表面上是内外朝对于司法权力的争夺,实质上却也是皇权和相权的争夺。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并未直接出现宰相,而灵太后作为当时皇权的象征,直接干预司法权力。5 四、女主政治对女性地位的影响
作为对案件结果有直接作用的灵太后,其本身是为胡人而非汉族,对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来讲,鲜卑族的政治地位是明显高于汉族的。此外鲜卑族最初作为游牧民族,女性在家族中的影响力是不容小觑的,鲜卑社会贵少而贱老,并且在男女成婚之后,女婿会先在妻子家中居住劳作一二年,因而女婿和其丈母娘及其族人的关系会比较好,因而在鲜卑人中女性似乎才是运筹帷幄的枢纽人物,也影响着男性的地位。6“太后摄政”是女性对国家权力“干涉”的最突出的表现之一,灵太后在孝明帝得权之前曾主掌大权十年之久,作为女性在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之一,灵太后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便是直接保护在婚姻中遭受暴力的女性,努力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公主之死案件便是其改革的重要表现。 五、思考
公主之死案件中反映的女性地位的变化,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并非直接说明了女性地位超过了男性,在父系家族伦理影响下的中国,男性的地位是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个别女性在提高女性地位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我们也应当承认女性地位从古至今是逐渐上升的,所以,在当今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男女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公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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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02页 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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