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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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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签署审批意见,上报人事处(附有国外接收单位、资助证明等出国所需材料的复印件)。

2.学校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未完成服务合同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已贷款和借款者要还清贷款和借款,并作好交接工作。

4.待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申请攻读学位者向学院交纳5000元办理离校手续押金。非攻读学位者,学习期限一年(含一年)的,可不办理离校手续。 5.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方可办理护照所需的手续并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6.学校协助申请者办理出境手续,待签证批准后一个星期内,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出国期限内保留公职,列为编外人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

7.待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学校退还申请人5000元离校手续押金,按期回国后恢复工作关系。

8.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到期不归,不保留公职。非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需延长期限,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研究后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不保留公职。

(四)、出国探亲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l.配偶探亲管理:出国期限为半年之内的(含半年),其配偶探亲按事假处理,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出国期限为半年以上的,配偶探亲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送学校审批,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有关协议。在允许探亲的期限(三个月)内,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由学校暂存工资,按期回校工作的补发三个月的工资。

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原暂存工资不再补发。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的工资照发。

2.非配偶探亲均按事假处理。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程序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款的规定办理。

3.出国探亲人员如需延长,最多能延长一年,但须提前两个月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按不保留公职对待。

4.未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境人员,按人事处调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一)自费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凡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探亲和单职工出境前原则上要办理退房手续,暂不能退房者要与学校签订住房协议。租房者同时要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占房金2万元。已购房者,要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委托手续,向学院交纳住房押金;出国探亲或其它方式因私出国一年内者交纳5000元押金;自费留学或其它方式出国一年以上者按每年1000元递增一次性交纳押金。待回国退还住房时,学校扣除每月租金和水电费后退还余款。逾期不归不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押金不退。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居住我校的双职工,配偶出境探亲的住房手续同自费出境者一样,住我校的单职工,出境前应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委托手续,逾期不归不保留公职者,学校有权将其住房收回。

(三)双方均己出境人员在出境期间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住房分配或售房。 (四)其它因私出国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出境时,办理住房委托手续同上,学校只为其保留住房期两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为出国人员作住房委托人者,在作为委托人期间,不能调离本校,不能出国,直至为其出国人员履行完住房手续为止。

十、公派留学人员违约行为处理

“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等行为。国家公派人员违约按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处理。

单位公派人员违约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学校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二)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对因返程航班延误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不视违约行为。

(四)超过回国日期一个月(不含一个月)以上在三个月以内回国者,学校不提供国际旅费。

(五)超过回国日期三个月以上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根据协议偿还学校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且不保留公职。

(六)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根据协议偿还学校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且不保留公职。

(七)违约金为出国保证金的20%。 十一、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设立专项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留学回国人员。

(一)资助对象为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国内、外博士学位,年龄在45以下,回国后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使用国家留学基金或其他经费公派出国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教师,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一年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3万元,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二年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5万元,由学校经费派出且出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一年以上者,可申请科研启动费1万元。

(三)不按规定出国进修学习时间回校工作者,不能申请科研启动费。 (四)科研启动费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的办法实行,经费按立项课题下达,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五)特殊情况需科研启动金,须给校务会专门研究。 十二、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因公或因私出国留学的各类在职人员,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与其他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二)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修、访问、合作科研、探亲人员,其派出及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对外联络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l.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签署审批意见,上报人事处(附有国外接收单位、资助证明等出国所需材料的复印件)。2.学校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未完成服务合同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已贷款和借款者要还清贷款和借款,并作好交接工作。4.待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申请攻读学位者向学院交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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