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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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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派出原则、

(一)、选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二)、积极创造国家公派出国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公费留学工作改革,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充分利用国家公费留学基金把我校优秀人才派出国外学习和深造。

(三)、单位公派出国同样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确保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能按期回学校服务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学习。

(四)、留学人员再次出国应执行回国服务期限制度。上次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回国后工作年限一般为两年,且再次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者,可不受回国服务期限制。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类别与年限

(一)国家公派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

(二)单位公派分A、B两类

A类是指通过我校教师出国进修计划和校际交流等渠道派出的出国人员,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拔并资助部分学校教师出国进修。

B类是指以个人名义由个人联系,经费自理,经学校批准纳人单位公派的出国人员。纳入单位公派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骨干人员。其他人员一般不纳入自费公派。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和各类访问学者,出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年;攻读学位人员的学习期限根据就读学校的学制确定。 三、公派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具有学成按时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

l.高级访问学者:主要选派我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以及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者(正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副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5岁)。访问学者:主要选派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勤勤恳恳工作,确有必要出国学习、进修和培训的学术梯队成员和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业务条件:主要选派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外语条件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具体是:

①英语(PETS5)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②日/俄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③德语总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 ④法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

四、选派程序

(一)、国家公派人员的派出,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求,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者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方法和程序。 (二)、单位公派人员的派出:

1.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需求及国际交流的指标,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并确定选派单位和专业。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对处联络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科研处等部门组成。

2.凡有出国指标单位的教职工,符合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均可提出申请,每个申请者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进修申请表》,本单位推荐报对外联络处、人事处,经外事领导小组预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务会议审批。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校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5.根据协议的要求,留学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凡我校单位公派A类出国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者,须交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留学时间为三个月者不需交纳保证金。 五、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经费管理

教育部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前向留学基金委交纳押金,如期回国退回所交押金,但不得延长,不得改变身份,否则押金不退还。护照、签证、公证及体检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支付。

(一)单位公派A类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由校际交流接受学校资助解决,国际旅费、护照、签证、公证费、体检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解决,由学校计划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使用。 (二)单位公派 B类人员的一切经费均自理。 六、公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的工资管理

1.出国期限为半年(一学期)以上者(含半年),其工资由学校代管,原则上不发岗位津贴,但可参加校内正常晋职晋级,按期归国后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家庭困难者,可由留学人员本人或家属将工资暂借。 2.逾期未归者从离校之后,停发工资。

3.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原定期限内工资照发。 (二)单位公派B类人员的工资管理

l.鼓励我校教师与国外联系,学校支持并允许各学科带头人或骨于教师到国外工作或研修三个月。在外期间,本人工资由对方支付,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2.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与国外导师建立联系。如条件允许,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利用假期赴国外导师实验室或工作研修三个月,工资由对方发放,校内工资暂存人事处,按期回国补发,逾期不补。

3.凡以学校名义由个人联系,对方解决经费,经学校批准纳入单位公派后,学校可批准半年或一年的进修、合作科研或出国工作。此类人员出国期间,校内工资照发,停发岗位津贴,逾期不补。 七、公派出国人员的派出与国外管理

(一)公派留学人员(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A类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学习期满,立即回国,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改变留学身份的申请,一律不予同意。单位公派B类人员确因需要延长留学期限者,最多可延长两年,但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基层单位申请,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由学校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或超过原定规定期限两年以上者不保留公职,未了事宜由担保人负责结清。未经批准自行延期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担保人赔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身份,不得保留公职。

(三)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对外联络处、人事处报到。并于一个月内向人事处提交出国学习工作的总结,人事处立即启动本人工资和各种津贴。 (四)公派出国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回学校服务的义务。回校服务期至少两年。服务期不满,要求调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赔偿出国费用。 八、因私出境人员管理

(一)凡非公派出国人员均为因私出境人员,如自费出国学习,探亲及其它因私事出国人员等。因私出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因私出国人员管理全部归口人事处负责。 (三)自费出国学习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汇总

湖南科技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派出原则、(一)、选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根据学校发展、师资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做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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