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
级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梧政发[2017]4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7 【实施日期】201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
订)的通知 (梧政发〔2017〕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
梧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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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桂政发〔2014〕69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梧政发〔2015〕23 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在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执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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