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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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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的出台,必将给一直困扰着农电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农电工用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协调企业与农电工的关系,加快农电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笔者参照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农电工作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提出一点浅见。

二、农电工基本情况

1999年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三公开”管理,县供电企业撤销电管站,成立供电所,重新聘用农电工。在新招聘的人员结构中,一是原电管站人员,二是原农村电工,三是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与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系统内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合同制电力职工,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农电工长期生活在基层,工作在电力生产经营第一线,主要从事10KV以下电网及其配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广大农村用户的电量电费抄核收等相关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低。近年来,虽然农电工的处境和待遇较以前有所改善,但问题的症结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因是企业的决策走向偏离了农电工群体。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尤为突出。

三、当前农电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容易诱发劳动争议。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供电企业没有与农电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事实存在。有的供电企业虽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如有的合同规定:“劳动者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供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等现象。

2、应当与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没有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的供电企业不愿意与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农电工,也认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选择就业的机会。实际上这些都是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也是劳动者主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系统内对农电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由于精细化管理在不断地

{新劳动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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