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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证所采购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除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外,还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以下内容:
1.记录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每年不少于两次复查。
2.根据不同的食品,制定进货查验记录表,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鼓励单位食品记录人员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二、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采购验收
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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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4.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5.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二)粗加工与切配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三)食品烹饪
1.烹饪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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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6.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7.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8.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四)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
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1.餐用具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三、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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