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团结协作的原则,就三方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饮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利用各自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资源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方式以及合伙期限
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以 方为经营者名义向工商登记机构注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字号: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构核准的名称为准。经营范围: 。经营场
所: 。
2.合伙期限:三年,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合作期限届满后可视各方意愿选择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
第三条 出资
1.总投资为人民币xxx元,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xxx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的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xxx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的 %;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xxx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的 %。
2.完成个体户工商登记后到银行开具基本账户,银行基本账户开具后xxx日内,各方将出资款项一次性转入到银行基本账户。银行基本账户内的款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见证方可取用。除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用于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挪用方要赔偿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
2.合伙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可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协商另行确定各自的增资比例。增加出资后导致甲乙丙三方各自占总投资的比例变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按照变更后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
3.正式开始经营后,每月最后三日甲乙丙三方共同对当月的经营
情况(营业收入、成本、税务等)进行盘点,各方对盘点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甲乙丙三方可根据经营情况选择每月进行利润分配,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利润分配的时间。分配利润时,应制作利润分配表,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4.如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先以甲乙丙三方的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以及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加入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 2.新合伙人必须承认并签署本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作期间,不得退伙。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未经同意擅自退伙的,视为违约,出资款项将不予退还,若擅自退伙时,合伙财产处于亏损状态的,擅自退伙的合伙人还应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亏损,甲乙丙三方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照此约定执行。
2.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除名,出资款项将不予退还,若被除名时,合伙财产处于亏损状态的,被除名的合伙人还应按照出资比例补足亏损,甲乙丙三方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照此约定执行。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自除名决定通知送达被除名人之日起生效。
(1)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元;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
(4)出现损害合伙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全体合伙人应对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盘点,按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约定分配利润或弥补亏损。
(三)出资转让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合伙期间不得转让出资,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出资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转让出资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转让出资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
第六条 合伙事务执行
1.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甲方在合伙中具体负责 工作;乙方具体负责 工作;丙方具体负责 工作。上述对合伙人个人的分工不代表对其他合伙人负责的事务完全不顾,而是应秉承分工—协作—监督—建议的原则共同经营。
2.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表决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3.合伙期间,全体合伙人并可随时查询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5.合伙期间,禁止合伙人家属参与合伙业务,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6.合伙人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伙的继续
1.在出现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经营原合伙业务,原登记在册的经营者需配合做好行政机关备案工作。
2.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包括应分得的利润或应承担的亏损),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3.合伙期限届满后可视各方意愿选择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各方选择继续合作的,可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合作,各方选择终止合作的,则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经营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