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
(市)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4]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2号)关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有效衔接,达到平稳过渡、正常运转的目的,经研究,就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衔接和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1 / 2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直管县(市)作为工伤保险特殊统筹地区,享有省辖市
级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原省直管县(市)所在省辖市不再负责。
二、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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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市)工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1.26【实施日期】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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