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
(一) 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 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 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着理化指标。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
(一)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着,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着的,提交鉴评报告;
(二)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着,而内在品质指标显着的,提交检测报告;
(三)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着的,同时提交
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 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
意见。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 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 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第九条 品质鉴定组专家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
洁奉公,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鉴定、检测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条 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的机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从农业部考核合格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进 行委托。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1 附件
标志产和国农品地理共中华
人民
编号:
产品品质鉴评报告
登记申请人: 登记产品: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省级工作机构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无效。 3. 报告涂改无效。
4. 对鉴评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未经本工作机构同意,该鉴评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 评 报 告
NO. 样品等级样品名状 受鉴定单 抽样日抽样地 样品数 通讯地 电 姓职职 鉴评成
品质鉴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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