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核准,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垦区、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统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财政支付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至“十二五”期末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内容包括:现状分析、未来预测、保障目标、住房供应总量、
建设用地总量、资金需求总量,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空间布局、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保障对象复核情况和轮候家庭户数等因素,统筹考虑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土地安排、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具体地块、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方式、项目进度、实施措施、监督管理等。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税费优惠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不低于2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缴纳的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租金收入,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销(预)售资金,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筹集。 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和被改造住户合理负担等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及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市财政筹集、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当将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效率的监察。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章 建设用地和项目规划
第十五条 储备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以把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剂,面向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应当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远离城镇,且布局分散、不宜就地改造的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可以采取增减挂钩置换的方式,调整到城市近郊或者周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河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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