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取论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论文
摘要: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了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一路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最后进入体检环节。就在接近“终点”的时刻,三人却因检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被认定为体检结果不合格,从而失去了公务员录用机会。
三人的代理律师指出,考生参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检测和“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超出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血常规检测项目,且从未对其必要性做出任何说明,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律师回应,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是依法行政。对于公务员体检过程中的检验方法,按照项目规定,由主检医生根据需要决定。作为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不录用上述三位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后者说法得到一审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三名考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败诉后,三名考生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2010年9月5日上午,佛山中院对该起“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案例分析
按照《体检标准》的规定,有“血液病”即属“不合格”。地中海贫血其实是一种遗传病,多见于广东、广西、海南等地,广东本地人口中约有12%携带地贫基因,广西南宁的地贫基因筛查率更高达四分之一。但携带基因并不意味着会发病,倘若不做基因检测,大多数携带者一辈子都不会知道自己的基因缺陷。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医学遗传学系研究员黄尚志的研究,地贫基因在华南地区的富集是自然选择的结果——那里曾经是疟疾的流行地,而携带地贫基因的人在疟疾流行时的死亡率相当低。那么公务员的录取标准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只是携带该基因就被拒之门外呢?
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的应该具备的条件其实只有短短7条。包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如果有一条不符合那么必然不可能成为公务员,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算不算是没有达到条件呢?公务员作为行政人需要执行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很多公务员在平日工作中并不需要很多体力的付出,也不需要过人的身体素质,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并不会影响工作能力,他们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如果有疾病基因携带的人都被禁止做公务员,那么糖尿病、冠心病、癌症、高血压等基因携带者呢?那么几乎无人可做公务员了。
三、案例中体现的制度缺失 1.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公民社会理念,它强调公民个性的张扬和参与社会管理。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本案中宪法看来并没有赋予他们什么公正的权利。
2.限制公共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我们理解三个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3.实现社会公正
我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本来就存在差异,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生活以及他人健康的情况下,基于疾病、缺陷的区别对待违背了宪法的公平和平等原则。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统领之下的部门法,更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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