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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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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8]1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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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长春市人民

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

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2 / 4

市长助理协助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

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长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公共财政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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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调控经济运行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决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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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发[2008]13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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