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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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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十九)各市(地)要加强对县(区)监理市场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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