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广大职工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机构设置及各职能部门职能。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人员在维护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我厂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2、有权向我厂了解下列事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第六条:各级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保证。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员化。
第八条:对因失职而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时厂生产安全、卫生、环保、保密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规划和领导全厂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明确的业务分工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安防环保处(生产处)、厂长办公室作为厂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保密保卫、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生产处 (安防环保处) 厂长办公室 全 厂 各 部 门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的全体会议并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审议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2、负责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厂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明确的业务分工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安排并督促安防环保处、厂长办公室按照各自的分工构建相应的管理体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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