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乙双方和实际用工单位,要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3、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八、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九、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以便于联系。
3、其他约定: 。
4、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经双方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一、工资
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范围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包括: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职工教育费用。
工资的支付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工资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
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不予支付工资的情形
劳动者事假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二、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