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鹤政[2008]33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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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2 / 3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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