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照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初级中学毕业证书;
(三)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四)参加学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团员以班级为单位,结合学生自荐与教师推荐加入共青团,享受团员权利,履行团员义务;
(五)学校对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显著进步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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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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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
第三十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队,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馆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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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编写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三条【班主任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聘、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专业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循《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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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约情节的,违反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和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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