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和其他管理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由总校家长委员会中产生)代表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人员数量不能超过,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主要职责:.咨询、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发展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审议、决定。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关系到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评议、监督。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议事规则:.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会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每学期集中开会二到三次。非会议期间,校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会议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调各方面关系。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会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会提交。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校务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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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前提下,由主持人概括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校务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该事项方为通过。.对于校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校长应当尊重,在决定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调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每次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纪录整理,存档备查,并根据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和家长通报。
第十四条【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党支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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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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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根据教育局规定和管理职能,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办公室: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学校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及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会务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学科课程的常规管理、考务管理、教务管理、学籍管理、教师校本研修、质量监控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项目培训、指导以及课题科学研究管理等工作。
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学校建立以校长室负责的德育课程管理体系,分级、分层实施,辐射全体教职员工,实施全员德育教育。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管理和基建、资金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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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平台以及家长委员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和咨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按规定接纳智力残障学生随班就读,学区内重度智障适龄入学对象按规定进行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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