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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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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

甲方: 乙方: 为提高

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

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 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 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 险条款》。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 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 业务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 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

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 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 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 /不超过

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 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

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 5

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父中断期间的保

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 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 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 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

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 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 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 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 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

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

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 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

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 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 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

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 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责任指被保

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 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

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 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 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 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 不予赔偿。

CPA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同

CPA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同甲方: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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