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为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省危险废物转移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的受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许可以及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印制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对移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能力的核查。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范围
(一)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的审批; (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广东省的审批。 三、申领程序 (一)危险废物移出。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出广东省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 (3)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
(4)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5)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
物的运输;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至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省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4.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抄送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危险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5.经同意移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领取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决定书,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拒不发放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向同意移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环境保护厅,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
7.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的当日或次日,将转移情况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接受地以外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8.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次转移完后,移出单位要在转移结束后10天内将联单第二联交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
(二)危险废物移入。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入广东省,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份): (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 (3)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
(4)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5)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将书面答复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3.经同意移入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运作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
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三)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四)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五)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六)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通知产生单位。
(七)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八)省环境保护厅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九)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十)联单由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五、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原则
(一)申请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有资质和能力处理转移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予以批准。
(二)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以填埋或焚烧处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转移原则,申请转移出省的危险废物在我省已有填埋或焚烧处置能力和资质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三)申请转移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我省已有综合利用设施或处置能力的,原则上不同意移出。
(四)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省环境保护厅认为不适宜转移,原则上不同意转移。
六、标准文书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附则
省内跨地级市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及联单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本程序制定并执行,原《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自本程序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