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
演上海市活动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09]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通知
(沪教委体〔2009〕1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精神(教体艺〔2008〕9号),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推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特点,表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展示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 1 / 3
丰硕成果。
二、活动主题
展演活动主题为“阳光下成长”。活动要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迎世博为契机,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天天向上的精神风貌,努力学习、勤于探索、敢于创新的风采才华。 三、参加对象
参加对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甲组、乙组和中学甲组、乙组。
小学甲组为普通小学的学生;小学乙组为以少年宫、少儿艺术团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小学生。中学甲组为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专业)的学生;中学乙组为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专业的学生、艺术专业学校的学生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学生。 四、活动要求
(一)立足普及,广泛发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本届展演活动,充分认识展演活动在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展演活动的宣传力度,统筹安排、精心设计,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广泛发动学生积极参与,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在展演的平台上展示才华,成为艺术活动的受益者,要做到“区县有展演,校校有活动,班班有项目,人人都参与”。
(二)鼓励创作,打造精品。鼓励整合社会文化资源,创作出一批紧扣展演活动主题、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的艺术节目和艺术作品,并通过交流、加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优品、精品,参加上海市学生文艺展演并推荐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集中展演。
(三)注重科研,提升水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 2 / 3
视艺术教育的科研工作,发动专家、教师总结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撰写学校艺术教育
科研论文,积极参加展演活动科学论文报告会,并推广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支撑和实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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