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
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作“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19.补贴: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境内的补贴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奖励或价格支持。
20.BOT:即建设(Build)-经营(Operate)
-转让(Transfer)的缩写,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四、问答题
21.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
答: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1)质量担保。
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22.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
答: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
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23.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
24.简述国际许可协议及其特征。
答: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最常见的主体。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
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4)国际许可协议内容复杂。
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国际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
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 25.
2015年11月4日,德国W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腈纶纱线1500吨,每吨4000美元CFR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与S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另一方面,W公司向P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条款)。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1500吨腈纶纱线在宁波港装船起运。
11月18日,由于船员疏忽,在航行途中的货轮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
德国W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对鸿利公司付款。
试问:
(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CFR条件下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2)假若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那么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否应由承运人赔偿?请简述原因。
(3)德国W公司要求开征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付?请简述原因。
(4)本案情况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哪一类风险?德国W公司是否可以向P保险公司索赔?
答:(1)货物风险已于2015年11月10日在宁波港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移给买方。
(2)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对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主张免责。
(3)开证行不能拒绝付款。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货物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单据相关货物的实际情况银行概不负责。
(4)本案情况属于意外事故。W公司可以向P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平安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