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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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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资委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损失,已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八条 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二、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九条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第十条 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三条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等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按照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主管领导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主管领导核准确认。 (五)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据,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

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十四条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等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中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资委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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