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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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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

韩焕 091410125(服装学院)

摘要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或者这两者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的组合)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还必须能够在企业中成批制造,也就说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利用的实用性。很显然,这里所称的美感,也应该是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欣赏水平的,因此外观设计与前两项专利类型有明显的不同,它更注重创造的美感和艺术性。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申请水平不高,重复授权的情况,给外观专利的司法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应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有许多问题尚待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我们需要判断自己所申请的专利是否与曾经归案的产品是否存在类似。在判断某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似性时,除了要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外,还应该考虑相关的著作权和商标权是否与其相近似,以避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判断相同相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通过一下案例作分析以及总结:

关键字:外观专利,外观侵权,外观近似判定

案例2: A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获得了“皮鞋(独皮无缝)”外观设计专利权。1994年10月底,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系带整面皮鞋”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极为相似,于是就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请求。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系带整面皮鞋”的外观设计与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明显的区别,皮鞋表面有暗色花纹;其次,皮鞋的系带处周围有由明线和装饰孔组成的图案。上述两个特征在A公司的专利中不具备,因而不构成侵权。经审查,专利管理机关认为B公司生产销售的“系

带整面皮鞋”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皮鞋(独皮无缝)”均属于同类产品,B公司所强调的两个区别特征确实存在,但就鞋子的总体构思而言是一致的,在人们的视觉效果上极易混淆,应视为相近似,据此作出了处理决定: 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系带整面皮鞋”,案件的处理等费用由B公司承担。

分析:本案首先我们应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为准。本案B公司生产的“系带整面皮鞋”应与请求人申请专利时递交并被审查后确认的图片或照片为准,并进行比较,看其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相同或相近似均构成侵权,不相同或不近似则不构成侵权。对于相同比较好判定,对于相近似,则应作具体分析,要看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不同点在整个外观设计中所占的位置,即看它们之间是否容易在普通消费者中造成错觉或者混淆。对局部改进,如果会在消费者中造成错觉或混淆,则应视为相近似,否则就是不近似。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标的暗色花纹和装饰孔组成的图案,对皮鞋的整体设计影响不大,且极易在消费者中产生错觉和混淆,应视为侵权。

案例2: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因此,水星公司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南万家纺立即停止并承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补偿水星公司人民币4000元。 分析:《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本案中的请求人就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而本案中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成套产品中所有产品都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似,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要生产销售其中一件产品,就是侵犯了专利权。

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下:

首先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进而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参考文献: [1] 江镇华,《实用专利教程》,2006年修订版 [2] 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 程永顺,罗李华《专利的侵权抗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韩焕091410125(服装学院)摘要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包括形状、图案或者这两者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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